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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5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春昊与刘忠勇、李红梅、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春昊,刘忠勇,李红梅,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5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春昊,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镇宇,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忠勇,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陆军,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植宏,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梅,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陆军,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植宏,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会,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朱春昊因与被上诉人刘忠勇、李红梅、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2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春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朱春昊并无侵权行为,空调室外机所悬挂的位置并未对刘忠勇、李红梅所享有的相邻权造成实质性损害后果,亦未造成超过其容忍限度的生活妨碍;2.被上诉人应对本案侵权行为和侵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刘忠勇、李红梅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案是因朱春昊违反业主手册《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私搭乱建改变空调预留位用途产生的侵害相邻权的纠纷,朱春昊对侵权行为具有过错。朱春昊的空调外挂机悬挂到刘忠勇、李红梅的庭院,与庭院地面仅有2.1米距离,排放废气和热风,加之排水和噪音,致使我方庭院的夏季休闲功能丧失。刘忠勇、李红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朱春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将空调室外机迁走,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忠勇与李红梅系夫妻关系,二人系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xx号xx业主,朱春昊系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xx号xx业主,双方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双方两家位置关系如下:刘忠勇与李红梅居住在二楼,朱春昊住一楼,朱春昊一楼楼下为东西两个半层地下室,东侧地下室归朱春昊,西侧地下室归刘忠勇与李红梅家。在地下室前面有东西独立的两个小院,东侧小院由朱春昊使用,西侧小院由刘忠勇与李红梅使用。朱春昊将其空调外机安装在刘忠勇与李红梅使用的西侧小院外。经一审法院勘查,朱春昊的空调外机底部距刘忠勇与李红梅家地下室地面约2.1米。另,刘忠勇与李红梅家地下室地面距地下室顶部约2.3米。现刘忠勇与李红梅诉至法院,认为朱春昊家空调外机对刘忠勇与李红梅家造成影响,要求朱春昊迁走上述空调外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刘忠勇和李红梅与朱春昊系邻居关系,本应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友好协商解决问题的原则,正确处理双方间的相邻关系。朱春昊将其空调外机安装在刘忠勇与李红梅家院落上,距离刘忠勇与李红梅家地下室地面仅2米左右,刘忠勇与李红梅家地下和小院均有其用途。众所周知,空调外机具有向外排热、产生一定的噪音等特性,上述特性会给刘忠勇与李红梅家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故二人要求朱春昊将其空调外机迁走的主张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朱春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安装于刘忠勇、李红梅庭院上方的空调室外机迁走;二、驳回刘忠勇、李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朱春昊承担。二审中,朱春昊提交照片二张,证明园区其他业主对于同一户型空调所安装的位置与其一致,属于普遍现象,并未影响刘忠勇、李红梅日常生活;刘忠勇与李红梅对此发表意见为该组照片一审时已经提交过,根本不是同一户型,与本案无关联。刘忠勇与李红梅提交打印照片,证明原来有空调预留位,但由于朱春昊的私搭乱建把预留位堵死了,造成预留位不能使用。且从照片上看业主都是把空调安装在空调预留位的,两家庭院离的非常近,只要朱春昊移动一米多就能移到他自己的院子里。朱春昊对此发表意见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预留位并非承重墙,和物业公司协商后,物业公司表示需自行将墙面加固方能安装空调。现空调使用的房间与平移后的房间是两个房间,我方悬挂位置是为对应的房间所服务的,如果将空调平移回到自家庭院上方,则朱春昊庭院上方的房间将无法使用到空调。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动产的一方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刘忠勇和李红梅与朱春昊系邻居关系。空调外机具有向外排热、产生一定噪音等特性,朱春昊安装空调外机时应尽量避免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朱春昊将其空调外机未安放于自有的空调预留位置,所安装位置处于刘忠勇与李红梅家的院落上,且距离刘忠勇与李红梅家地下室地面较近,刘忠勇与李红梅主张朱春昊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放热风及排水,产生噪音等,致使其庭院的夏季休闲功能丧失等主张符合生活常识,并非不合理主张,故一审法院对其诉请予以支持,并无不妥。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故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请求的部分,不再审理。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春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 悦审判员 邹明宇审判员 刘小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星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