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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终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慧、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慧,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任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1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慧,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百得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唐大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印,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见,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诉人王慧因与被上诉人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任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慧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28元,减半收取1314元,由上诉人王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振平审判员  杨 科审判员  宋珊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