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娅娟与李清江张克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娅娟,李清江,张克勤,刘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399号原告:张娅娟,女,汉族,1965年6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昌,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清江,男,汉族,1963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张克勤,男,汉族,1964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刘宏,男,汉族,1962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娅娟与被告李清江、张克勤、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娅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娅娟的申请系其自愿作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娅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张娅娟负担。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馥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