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志荣等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志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374号原告: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亚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源,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志荣,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景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