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秀海徐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海,徐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216号申请执行人李秀海,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系无业,现住本市北岸新城。被执行人徐宝伟,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本市桃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903民初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秀海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903民初第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易新执行员 孙震宇执行员 管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天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