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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秀海徐宝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海,徐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216号申请执行人李秀海,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系无业,现住本市北岸新城。被执行人徐宝伟,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本市桃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903民初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秀海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903民初第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易新执行员  孙震宇执行员  管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天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