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刑更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年文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年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17号罪犯罗年文,男,1987年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15)延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年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七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退出敲诈勒索非法所得30000元,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南刑终字第135号刑事判决:维持退出非法所得部分,以上诉人罗年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七年二个月。决定执行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6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年文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3次表扬。2017年6月22日缴纳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年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4日至2020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