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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柏林与吉林西部现代农业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柏林,吉林西部现代农业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996号原告:张柏林,男,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傲,系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吉林西部现代农业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志新,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系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张柏林与吉林西部现代农业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柏林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张柏林负担。审判员  黄亚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曹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