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黎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108号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赤水市红军大道金水湾欣居。法定代表人:穆秦。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天录,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黎洁,女,汉族,住贵州省。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黎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方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