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美花与蔡纯平、江军艳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美花,蔡纯平,江军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财保18号申请人:王美花。被申请人:蔡纯平。被申请人:江军艳。申请人王美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蔡纯平位于桂阳县城南中路51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000134**)依法予以查封。担保人郑江文以其所有的位于桂阳县城关镇龙潭西路3号1单元201号房产(房产证号000203**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蔡纯平位于桂阳县城南中路51号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000134**)。二、查封担保人郑江文所有的位于桂阳县城关镇龙潭西路3号1单元20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000203**号)。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被申请人蔡纯平、江军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尹堂舟人民陪审员 周 信人民陪审员 侯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