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30执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胡智尧与鲁瑞峰、鲁来华、鲁国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智尧,鲁瑞峰,鲁来华,鲁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0执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智尧,男,汉族,1992年8月生,内蒙古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鲁瑞峰,男,1987年7月生,汉族,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被执行人:鲁来华,男,1956年4月生,汉族,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被执行人:鲁国峰,男,1989年6月生,汉族,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智尧与被执行人鲁瑞峰、鲁来华、鲁国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鲁瑞峰、鲁来华、鲁国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鲁瑞峰、鲁来华、鲁国峰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鲁国峰在河曲县中国农业银行X账户内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菅富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