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铁兰、王洪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铁兰,王洪霞,史运鹏,崔淑芳,史洪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684号申请执行人:张铁兰,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申请执行人王洪霞,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史运鹏,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崔淑芳,女,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执行人史洪太,男,汉族,住山东省陵县。本院在执行张铁兰、王红霞与史运鹏、崔淑芳、史洪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100000元。本院查询了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史运鹏、崔淑芳、史洪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泽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