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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平、陆梦倩等与陈华、孙如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陆梦倩,张萍,陈华,孙如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758号原告:陈平,女,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陆梦倩,女,199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张萍,女,193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陈华,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被告:孙如香,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经济开发区香樟园小区B区。负责人:沈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陆梦倩、张萍与被告陈华、孙如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平、陆梦倩、张萍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陈平、陆梦倩、张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陆梦倩、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人民币645元,由原告陈平、陆梦倩、张萍负担。审判员  蒋君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雪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