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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申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国华、张红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国华,张红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2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国华,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李明杰,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红华,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再审申请人李国华因与被申请人张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2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国华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借贷关系,申请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二)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三)龙鼎担保公司为本案被告,原一、二审法院漏列被告。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与同一第三方发生有借贷关系,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且经过三方协商一致,申请人同意用拖欠第三人债务偿还张红华对第三人的债权,并重新出具了借条,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两人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无不当。(二)申请人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涉及非法集资犯罪,且本案处理的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有权处理本案。(三)申请人出具的借条显示李国华为借款人,并非龙鼎担保公司,且原一审中李国华也未向法院提出本案遗漏龙��担保公司为被告。因此,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适当。综上,李国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国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冰审 判 员  董卓亚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