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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区支行与刘冯林张献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区支行,刘冯林,张献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8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文风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710244251。负责人:罗彬,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代琴,女,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仁,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刘冯林,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张献丽,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区支行与被告刘冯林、张献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区支行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7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区支行负担其中25元,其余2446元退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区支行。审判员  温全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婧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