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1021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毕林、汪文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林,汪文霞,程丽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021民初1947号申请人:毕林,男,汉族,1983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申请人:汪文霞,女,汉族,1983年4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申请人:程丽英,女,汉族,1983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毕林、汪文霞与被申请人程丽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毕林、汪文霞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程丽英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毕林、汪文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丽英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俞建平审 判 员 曹 玲人民陪审员 余杰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小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