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崔晏华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峰,崔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张伟峰,男,汉族,1982年3月18日出生,住新绛县。被执行人:崔晏华,男,汉族,1963年1月19日出生,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张伟锋与崔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晏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慧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