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4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胥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某,王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民初4698号原告:胥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沈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某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胥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胥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租房协议》,约定原告将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的上海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某某)号租赁给被告。租赁期限暂定五年,租金每年78,000元。租金每年一付,先付后租。但自2016年1月1日起,被告拒付租金,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请判令:1、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于2017年4月30日解除。2、被告立即搬离承租场地,若逾期搬离,从逾期之日起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使用费每日216元至实际搬离止。3、被告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的租金104,000元。庭审后,原告向法庭出具补充意见表示,如法院认定《租房协议》无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租房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房屋占有使用费的金额同庭审中原告主张的租金金额一致。被告辩称:由于第三方上海市某某区某某粮油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对承租房屋进行了断水断电,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起不能正常使用房屋及不能正常经营,致使被告没有收益,故不同意支付租金,也不同意解除合同,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租房协议》1份,约定原告将坐落于上海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某某)号房屋租赁给被告,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租赁期限暂定五年。租金每年78,000元。租金每年一付,先付后租。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被告,但被告仅将租金支付至2015年底。自2016年1月1日起,被告未支付租金给原告。虽经原告催讨,被告迟迟未付。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身份信息资料、租房协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出租给被告的、坐落于上海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某某)号房屋,既无不动产权证,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且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搬离坐落于上海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某某)号房屋,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日止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即使第三方有侵权行为,也不能成为被告拒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的理由,故对被告辩称的是由于第三方上海市某某区某某粮油有限公司的原因导致被告没有收益而拒付租金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租房协议》无效;二、被告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坐落于上海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某某)号房屋;三、被告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胥某某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日止、按每年78,000元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广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