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邢台县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常全雷、时秋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县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常全雷,时秋菊,时建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873号原告:邢台县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郭守敬大道1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75026235XR。法定代表人:王秀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洁,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全雷,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被告:时秋菊,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被告:时建印,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原告邢台县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全雷、时秋菊、时建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原告邢台县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县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县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37元,减半收取计2918.5元,由原告邢台县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峰审 判 员 王颖人民陪审员 薛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