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赵荣与韩飞、孟少仙、孙娜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荣,韩飞,孟少仙,孙娜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3519号申请执行人赵荣。被执行人韩飞。被执行人孟少仙。被执行人孙娜娟。申请执行人赵荣与被执行人韩飞、孟少仙、孙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6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所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保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