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执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陈艳红与张云元、张志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红,张云元,张志萍,张磊,石林商联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农耕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蓉,刘艳华,李晓琼,王艳萍,陈琼,冯敏,昂巾力,熊有翼,杨燕明,高琼艳,高汶丞,殷莲洁,杨蘖星,黄凯,武明华,陈秀芬,毕琴英,王妍,李红云,杨金花,毕和,符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民执字第226-3号申请人陈艳红,女,汉族。被执行人张云元,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志萍,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磊,男,汉族。被执行人石林商联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农耕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蓉,女,汉族。被执行人刘艳华,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晓琼,女,汉族。被执行人王艳萍,女,汉族。被执行人陈琼,女,汉族。被执行人冯敏,女,汉族。被执行人昂巾力,女,彝族。被执行人熊有翼,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燕明,男,汉族。被执行人高琼艳,女,汉族。被执行人高汶丞,女,汉族。被执行人殷莲洁,女,汉族。被执行人杨蘖星,男,汉族。被执行人黄凯,男,彝族。被执行人武明华,女,汉族。被执行人陈秀芬,女,彝族。被执行人毕琴英,女,彝族。被执行人王妍,女,汉族。被执行人李红云,男,汉族。被执行人杨金花,女,汉族。被执行人毕和,男,彝族。被执行人符俊芳,女,汉族。本院受理的陈艳红申请执行张云元、张志萍、张磊、石林商联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农耕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杨蓉、刘艳华、李晓琼、王艳萍、陈琼、冯敏、昂巾力、熊有翼、杨燕明、高琼艳、高汶丞、殷莲洁、杨蘖星、黄凯、武明华、陈秀芬、毕琴英、王妍、李红云、杨金花、毕和、符俊芳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昆民四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艳红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设置抵押的61套房产进行处置,变卖成交,已执行31707431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昆民执字第2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