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维琼与重庆市潼南区星光鞋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维琼,重庆市潼南区星光鞋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478号原告:黄维琼,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洪,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由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重庆市潼南区星光鞋厂,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537069。法定代表人:黄云彩,厂长。原告黄维琼与被告重庆市潼南区星光鞋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黄维琼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维琼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维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黄维琼负担。审判员 程增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