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民终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谢晓丽与新疆建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晓丽,新疆建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2民终3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谢晓丽,女,汉族,1972年8月16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忠,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建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鸿雁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飞,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出生,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江秋,女,汉族,1967年9月11日出生,新疆建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上诉人谢晓丽因与上诉人新疆建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6)新0203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晓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忠、被上诉人新疆建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江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谢晓丽提交了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可能对本案事实产生重大改变,影响案件的实质处理,故应结合其他证据确认本案基本事实后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6)新0203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谢晓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孔 书代理审判员 李 萍代理审判员 依力亚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郗 翠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