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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民督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春兰、刘世韬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春兰,刘世韬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赣0734民督15号申请人:刘春兰,女,1951年11月16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寻乌县,现住寻乌县。被申请人:刘世韬,男,成年,汉族,教师,现住寻乌县。申请人刘春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春兰称,被申请人刘世韬于2012年12月2日、2012年12月18日、2013年9月24日先后三次向申请人刘春兰借款10000元、30000元、60000元,借款金额合计100000元,上述借款均为有息借款。截至2015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刘世韬仍结欠申请人刘春兰借款本金85000元,借款利息18000元,合计本息103000元。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刘春兰向本院提交了被申请人刘世韬出具的三张借条和被申请人刘世韬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作为证据。以上借款申请人刘春兰多次催讨无果,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被申请人刘世韬给付申请人刘春兰本息共计10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世韬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春兰借款本息共计103000元。申请费915元,由被申请人刘世韬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岩芝书 记 员  王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