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4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海龙、侯庆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龙,侯庆鑫,衡水雅美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海龙,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侯庆鑫,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雅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万顺街169号。法定代表人:董景民,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衡水雅美制衣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郑海龙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侯庆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侯庆鑫达成执行和解,其内容:一、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5万元(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用),被执行人2017年3月份给付30万元,当年6月30日前付清余款65万。二、被执行人履行完上述款项后,申请执行人解除被执行人的担保责任。三、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四、申请执行人就本案剩余款项继续向被执行人衡水雅美制衣有限公司执行。五、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后,享有对被执行人衡水雅美制衣有限公司的追偿权。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侯庆鑫已部分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衡水雅美制衣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彬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