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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邦恭、王林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邦恭,王林荣,王马金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刘邦恭,男,195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王林荣,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王马金腾,女,1978年7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邦恭与被执行人王林荣、王马金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林荣名下座落于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黄屋村三组三层(所有权证:城8989)及1-4层住宅共用分摊房产(房产权证:城89**)住宅房地产待处置变现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人民币94000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10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