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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霍山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某,霍山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26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霍山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文某某与被执行人霍山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我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东升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方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传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