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敦平山、马建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敦平山,马建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民终8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敦平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花(系敦平山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亮(系敦平山女婿)。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邦(系马建有表兄)。上诉人敦平山、马建有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敦平山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因其房产漏水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30192元;3、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做好其所有的601房产整体的防水工作;4、判令被上诉人修复其自有601房产的地暖管道管网、设施设备至安全合格不漏水的状态;5、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评估费。事实与理由:1、一审中上诉人一再表达了对评估报告的质疑,二审仍申请重新评估。2、一审法院采纳的评估结论有缺陷,也未考虑隐蔽损害和重铺电路电线成本。3、一审法院未充分考量上诉人因不敢使用房产而不得不外租房的事实及支出。4、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501室受损后再进行简单装修的直接成本。5、一审法院应综合考虑上诉人家具家电所遭受的实质损害及相应的重置成本。6、被上诉人私改地暖客观上存在管道管网崩裂导致再次漏水的危险及隐患。上诉人马建有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因管道漏水造成的评估损失2766元;2、一审诉讼费及评估费对半承担。事实与理由:1、被上诉人室内被水浸泡并非上诉人改造地暖造成,二者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不明原因的情况下,上诉人出自对被上诉人不幸遭遇同情,承诺帮其义务维修。被上诉人家进水的时间是2015年10月30日,而上诉人改造地暖的时间是2015年11月12日,二者相差13天,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其屋内进水是由上诉人改造地暖造成的。3、被上诉人提供的房租票据为13000元,一审法院酌定该损失为5000元,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酌定无理无据。被上诉人的房屋没有出现漏水前就有房居住,其租金又从何而来?两份租房合同的乙方不是本案当事人,租金与本案无关。4、一审法院让上诉人负担全部鉴定费于法无据。上诉人敦平山的答辩意见为:事故当天回到小区后,楼下的物业人员说我家里被浇了。当时大队工作人员给马建有打电话让他赶紧回家关水。2016年4月份马建有打电话说天气好,把房子刷了。我们咨询专业人员,说5月份下旬可以刷。我们到5月份找到马建有,但无法谈妥。跑水当天我们看到水从厨房漫到推拉门快到厕所了,当时有大队人员和三楼的一个老师傅在场,房子已经开始裂缝了。马建有的儿子说把房子吊顶摘掉,马建有也同意了。马建有家装的地暖,拆的暖气片,把暖气片拆掉后,没有堵住口,就跑水了。我们有一套福利分房,就40多平方米,孩子要结婚出去住,后来因为漏水又在外租房。敦平山父女二人一起谈的租房合同,女儿代写的合同。上诉人马建有的答辩意见为:1、敦平山不是房屋合法权利人。2、马建有不存在侵权过错行为,敦平山未提交证据证明我方改地暖存在过错。3、敦平山的损失没有证据。上诉人敦平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赔偿由于私改地暖导致管道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0192元;2、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做好其所有的601房产的漏水部位的防水工作;3、责令被告修复自有601房产的地暖管网、设施设备至合格安全不漏水的状态;4、诉讼费和评估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敦平山于2014年10月23日获得位于石家庄市×××植物园街××新村××楼××单元××号房屋,并于2015年1月31日装修完毕,之后原告陆续购买了家具、家电,并搬入该房屋,但原告敦平山一直未入住。2015年10月30日,原告的房屋因居住在楼上即18号楼2单元601室的被告马建有改地暖的原因导致房顶、墙面等多处漏水,部分家具、家电被浸泡,至起诉时即2016年7月25日原告受损房屋仍处于未维修状态,原告敦平山一家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另查明,本案审理中,原告敦平山申请对其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植物园街××新村××楼××单元××号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包括屋顶及墙面、美的吸油烟机一台、朗萨沙发一套、朗萨床垫一张、华杰密度板自制橱柜一套)进行评估,经原告敦平山与被告马建有同意本院委托河北康龙德维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河北康龙德维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出具了冀康维评报字(2016)第05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意见为:本案中涉及因漏水造成的屋顶、墙面、沙发及其他损失等在鉴定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3766元。评估费2000元整。原告敦平山于2016年9月29日对该资产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评估机构于2016年10月10日对原告提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庭审中,原告敦平山申请对受损房屋更换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以上事实有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镇岳村拆迁安置办公室出具的收据、装修合同、冀康维评报字(2016)第05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庭审笔录等为证。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关于被告马建有改地暖的行为给原告敦平山所有的房屋造成的损失,本院采信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认定损失为3766元;关于租金损失,考虑到原告敦平山在房屋受损后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本院酌定原告的该项损失为5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做好其所有的601房产的漏水部位的防水工作以及修复自有601房产的地暖管网、设施设备至合格安全不漏水的状态合理合法,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敦平山要求更换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意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故本院不予准许。判决:一、被告马建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因管道漏水造成的房屋损失3766元,租金损失5000元,两项合计8766元;二、被告马建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好其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植物园街岳村新村18号楼2单元601室漏水部位的防水工作,并修复该房屋地暖管网设施至合格安全不漏水的状态。诉讼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评估费2000元,共计2277.5元,由被告马建有负担。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有一、二审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诉人敦平山提供了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镇岳村拆迁安置办公室出具的收据,可证实其购买了石家庄市×××植物园街××新村××楼××单元××号房屋,敦平山认为马建有侵害其相关权利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敦平山主体资格适格。敦平山因马建有的房屋漏水造成其财产损失,主张马建有进行赔偿,马建有亦同意对受损房屋进行维修,故对敦平山的主张应予支持。马建有称改造地暖与敦平山房屋受损无关,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且结合事故发生经过及双方协商情况,可证实敦平山房屋受损系马建有家漏水所致,故原审判决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关于房屋及财产损失数额,原审法院依据敦平山申请,依法委托河北康龙德维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经评估,该案中涉及因漏水造成的屋顶、墙面、沙发及其他损失等在鉴定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叁仟柒佰陆拾陆元(3766.00元)。敦平山虽对评估报告不认可,但该评估报告书系人民法院就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人进行的鉴定,且鉴定人对敦平山的意见逐条进行答复,故鉴定人的鉴定资质和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应予采信。敦平山没有足够证据否定河北康龙德维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书,因此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关于租金损失,因马建有家漏水导致敦平山房屋受损,必然影响其居住使用,敦平山及家庭成员在外租房居住亦符合常理,原审判决对租金损失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但敦平山怠于对受损房屋进行维修,系租金损失扩大的原因,原审判决酌定租金损失为5000元并无不当。敦平山请求判令马建有做好其所有的601房产的漏水部位防水工作并修复601房产的地暖管网、设施设备至合格安全不漏水的状态,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已责令马建有停止侵害并修复管网、做好漏水部位防水工作,已填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害,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关于一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负担问题,马建有如对计算有异议,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确有错误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予以更正,故对马建有提出的原审判决诉讼费用是否计算错误问题,本院不做处理。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5元,由上诉人敦平山、马建有各负担277.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靖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代理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