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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黄大花与殷喜春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大花,殷喜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740号原告:黄大花,女,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满,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进行调解,提起上诉或反诉。被告:殷喜春,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原告黄大花诉被告殷喜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黄大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大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大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黄大花承担。审判员  李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梦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