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继新、黄涛、杨多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继新,黄涛,杨多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818号原告: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亚斌,职务:董事长。被告:刘继新,身份证号:2301031968003034875,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萝北县财政局职工,住萝北县凤翔镇。被告:黄涛,身份证号:230421197705110014,男,1977年5月11日,汉族,萝北县财政局职工,住萝北县凤翔镇。被告:杨多武,身份证号:230830196810030212,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萝北县财政局职工,住萝北县凤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继新、黄涛、杨多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萝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3.00元,减半收取为2,786.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万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