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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126陈步宽与王立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步宽,王立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民初126号原告:陈步宽,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代理人:孙兵,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生,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陈步宽诉被告王立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步宽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步宽诉称:原告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后被告说圩丰镇有工程可以大清包给原告施工。原告看过现场后觉得可以施工,于是与被告签订《大清包合同》,并于次日给付被告保证金5万元。因被告迟迟不通知原告进场施工,故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未果。因原告无相应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被告应当返还保证金5万元。被告王立生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9日,被告王立生借用淮安喜利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原告签订《大清包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灌云县圩丰镇翰林家园大清包(木工、瓦工、钢筋工)木方模版、钢管扣件、塔吊等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造价355元/平方,多层大约10万平方,并约定被告需要缴纳质量保证金65万元,签订合同时缴纳保证金5万元,余款原告进场一周内缴齐。2014年8月10日,原告缴纳被告保证金5万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予以证实。后被告迟迟未通知原告进场施工。后原告到达现场,涉案工程已由他人施工。视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5万元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双方签订的《大清包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出具收到保证金收条一张及原告当庭陈述的部分内容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借用淮安喜利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原告签订《大清包合同》,因双方均无施工资质,故该合同系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收取保证金5万元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立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步宽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8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德军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人民陪审员  徐新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志伟履行账户账户名称:灌云县人民法院账号:53×××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1)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