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贾连军与平泉松树台乡老道洼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连军,平泉松树台乡老道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417号申请执行人:贾连军被执行人:平泉松树台乡老道洼村村民委员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823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