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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鹏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刑初42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鹏涛,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曾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3月31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3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鹏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青山、张涛,被告人陈鹏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陈鹏涛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豫A×××××黑色小型越野客车,沿荥阳市老S314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荥阳市老S314唐岗水库东约500米处时,被荥阳市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巡逻民警对陈鹏涛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222mg/100ml,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陈鹏涛血液中血醇含量为197.26mg/100ml。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陈鹏涛的供述、鉴定意见、抽血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据此认定被告人陈鹏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鹏涛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陈鹏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鹏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鹏涛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鹏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鹏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原被羁押的3日予以折抵,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杨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楚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