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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韩保训与韩保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保训,韩保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3092号原告:韩保训,男,生于1974年12月1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韩保生,男,生于1971年1月2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保训与被告韩保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保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保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5元,由原告韩保训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记录时文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