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建与蒲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建,蒲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138号原告:江建,男,汉族,1957年3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奇,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勇,男,汉族,1961年11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建与被告蒲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建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幸灵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