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富有、冀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富有,冀鸿,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郁文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1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富有,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仲麟,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冀鸿,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明,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104号。法定代表人:刘晓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冬,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郁文栋,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上诉人李富有因与被上诉人冀鸿、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原审被告郁文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3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2014年6月25日李富有与冀鸿签订施工承包协议,由李富有承揽前进海纳都商住小区9号楼A段1-8轴分项工程,冀鸿为此工程项目负责人。李富有承包工程后,又将此工程转包给郁文栋。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冀鸿向郁文栋支付了工程款。李富有认为,工程款的结算应按照施工承包协议进行结算,不应冀鸿直接给付郁文栋。本案发还后,应查证冀鸿向郁文栋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根据查证事实作出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3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富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悦审判员 姜建龙审判员 成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