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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京亚泰信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亚泰信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牟平,李乐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5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亚泰信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8号A座七层703。法定代表人:宋宁宝,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维,男,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步头镇善中村三组78号,由店商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推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苏少军,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牟平,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乐乐,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再审申请人北京亚泰信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信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牟平、李乐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亚泰信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保险合同字体太小,而且没有突出标注免责条款,不符合保险法相关规定;(二)李乐乐的驾驶证是C证,小客车型,该证驾驶涉诉车辆没有问题,一、二审判决认定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并认定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李乐乐无运输资格证驾驶营业性车辆,应当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免予赔偿的事项,对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由亚泰信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错误。综上,亚泰信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并无不当,据此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亚泰信驰公司对其主张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亚泰信驰公司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亚泰信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 洋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明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