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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严波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286号罪犯严波,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留坝县人,初中文化,,原住陕西省留坝县,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徒刑初字第00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刑期自2010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30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1年1月26日调至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49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8月2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严波,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严波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严波,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严波,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18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298分。为此,2015年7月、2016年6月、2017年4月累计获监狱表扬三个,确有悔改表现。罪犯严波对判决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但其提交了留坝县武某镇人民政府及武某镇白家店村委会出具的书证,证明其家中经济十分贫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等情况核查表、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严波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罪犯严波提交的有关证明不足以证实其确无履行能力,故本院对该证明不予采信。鉴于罪犯严波系暴力犯且未自觉履行判决财产性判项,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