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19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秀杰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杰,北京弘发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9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秀杰,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弘发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13021号。法定代表人:石沛沛,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杰与被执行人北京弘发欣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2民初28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相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