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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4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玲英与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玲英,高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民初4084号原告:唐玲英,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四清,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灿,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唐玲英与被告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玲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玲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76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从2016年6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该货款偿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经营的电线电缆经销处需要从原告处购买电线。2016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示欠货款55350元的欠条。之后,被告又在原告处购买电线,累计欠货款57685元。2016年6月20日,被告在送货单上予以确认并签字。后被告经营的店铺关闭,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货款,被告均拒绝支付。被告逾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高明未出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原告唐玲英为证实其诉称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送货单,证据二、销售清单,证据三、欠条,拟共同证实被告欠原告货款57685元的事实。被告高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后认为,证据与原件核对无异,真实性可予确认,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要求,与本案争议事实有关,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高明因经营店铺需要,自2015年开始陆续向原告购买电线,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告根据被告的需求提供货物并开具销货单,由被告在销货单上签名确认。2016年5月30日,被告就此前陆续形成的欠付货款向原告出具欠条,金额为55360元。此后,被告又于2016年6月6日和2016年6月20日在原告处购买电线,金额分别为270元和2055元,被告为此在原告开具的销货单上签名。至此,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57685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高明因经营店铺需要向原告购买电线,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在多次的交易行为中,已形成交易习惯,原、被告依交易习惯买卖货物、结算价款,成立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电线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现查明,截至2016年6月20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57685元未付,原告为此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该货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此外,原告还诉请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对此本院认为,基于被告在收货后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告的该项诉请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高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高玲英支付货款5768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高玲英赔付2016年6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2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高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伍建军审 判 员  李颖萍人民陪审员  彭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宋立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