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18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武汉高德思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高德思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襄阳华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襄阳神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襄阳盛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玮达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冠良实业有限公司,旺前集团襄阳东湖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旺前集团浠水鞋业有限公司,王前,张旺花,王伟,王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8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高德思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招银大厦28层10室。法定代表人:刘强被执行人: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春园东路119号。法定代表人:王前被执行人:湖北华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车城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星被执行人:襄阳华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春园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前被执行人:襄阳神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春园东路51号。法定代表人:王前被执行人:襄阳盛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特6号。法定代表人:王前被执行人:玮达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69号。法定代表人:王伟被执行人:襄阳冠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69号。法定代表人:王伟被执行人:旺前集团襄阳东湖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谢洼居委会东风国际花园。法定代表人:王前被执行人:旺前集团浠水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经济开发区闻一多大道特一号。法定代表人:王前被执行人:王前,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张旺花,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王伟,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王星,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高德思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华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襄阳华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襄阳神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襄阳盛世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玮达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冠良实业有限公司、旺前集团襄阳东湖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旺前集团浠水鞋业有限公司、王前、张旺花、王伟、王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106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执行后,依法通知并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向申请执行人武汉高德思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648000元、律师费3000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6437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5940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以(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14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湖北银行9708168股股份。现申请执行人武汉高德思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708168股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708168股股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