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民初4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志武与解仕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武,解仕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民初4030号原告陈志武,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代理人顾红梅,女,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怀柔区司法局杨宋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仕杰,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原告陈志武与被告解仕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志武及其委托代理人顾红梅,被告解仕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志武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解仕杰支付原告劳务费22000元。事实理由:2015年,解仕杰雇佣陈志武在大水峪村做瓦工,每天劳务费240元,2015年11月工程完工后解仕杰陆续给付陈志武11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给付。被告解仕杰辩称:我2015年下半年雇佣陈志武在大水峪村的民房工地做瓦工,当时约定每天工资240元,具体天数记不清了,计算劳务费时我给陈志武写了张33000元的欠条,33000元中包括我给陈志武的1000多元利息,后来我分两次给了解仕杰一共11000元,我现在确实欠陈志武劳务费22000元,但是我现在没有工作没有钱,还要养活一家四口人,我同意以后每月给陈志武1500元直到这22000元都付清。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解仕杰雇佣陈志武在民房工地做瓦工,劳务费标准为每天240元,解仕杰未按约定给付劳务费。2016年2月3日,解仕杰向陈志武出具33000元的欠条一张。后解仕杰给付陈志武劳务费11000元。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欠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陈志武与解仕杰口头达成的劳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陈志武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劳务,解仕杰理应按照约定给付陈志武劳务费。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解仕杰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陈志武劳务费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解仕杰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聂 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立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