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02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尹鹏琨、张仁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鹏琨,张仁滨,张开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尹鹏琨,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张仁滨,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执行人:张开瑞,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鹏琨与被执行人张仁滨、张开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157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韩光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祭增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