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终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珍宝石油(新加坡)有限公司、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珍宝石油(新加坡)有限公司,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民终18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珍宝石油(新加坡)有限公司(GEMOIL(SINGAPORE)PTE.LTD)。住所地:7TemasekBoulevardNo.14-09SuntecTowerOneSingapore038987。法定代表人:潘峰,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玉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冼一帆,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珠海港F区。法定代表人:谭华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玲,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珍宝石油(新加坡)有限公司(GEMOIL(SINGAPORE)PTE.LTD)(以下简称GEMOIL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GEMOIL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改判一德公司向GEMOIL公司支付货款损失(合同约定金额与GEMOIL公司转售价款差额)962,969.69美元,折合人民币6,047,449.65元(按2015年3月9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授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换算);二、由一德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一、GEMOIL公司已充分举证证明一德公司的副总经理陆燕玲有权代理一德公司确认涉案买卖合同成立,且合同已实际履行。GEMOIL公司提供的微信可以证明陆燕玲有权代理一德公司确认涉案买卖合同。GEMOIL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可以证明陆燕玲向GEMOIL公司员工靳海川以邮件的形式确认15,000吨甲醇的事实。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后,GEMOIL公司即向一德公司发送了相关船舶信息,一德公司确认“这船可以靠”,说明双方合同已进入实际履行阶段。二、涉案买卖合同变更的是货源和船舶,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一审法院以货源和船舶有变更为由,认为GEMOIL公司与一德公司之间没有形成合意,进而认为涉案合同未成立。但微信、电子邮件显示双方关于涉案买卖合同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整个过程,也足以证明双方协商变更货源并知晓要变更船名的事实。综上,涉案买卖合同成立有效,且已进入实际履行阶段,GEMOIL公司已依约定发出货物,但一德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GEMOIL公司权益受���。一德公司辩称:GEMOIL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陆燕玲有权代表一德公司确认涉案买卖合同。首先,陆燕玲在微信中表示货物价格需要和老板商量并取得老板同意。其次,GEMOIL公司提交的买卖合同也证明GEMOIL公司与陆燕玲之前只是以邮件方式确认合同细节,但最终确认要以书面合同为准。第三,2014年12月11日,陆燕玲向靳海川以邮件形式确认购买甲醇,但邮件表示开证公司还在确认中,且陆燕玲之后对数量、产量提出要求,是对GEMOIL公司要约所做更改。最后,GEMOIL公司主张双方2014年12月11日达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合意,不符合国际贸易惯常做法,国际买卖合同需要双方签字盖章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GEMOIL公司的上诉。GEMOIL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德公司向GEMOIL公司支付货款损失(即合同约定金额与GEMOIL公司转售价款的差额)962,969.69美元,折合人民币6,047,449.65元(按2015年3月9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授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换算);判令一德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2月11日16:22,GEMOIL公司从gon×××@gemoil.net向joe×××@hotmail.com发送一封主题为“10000吨马来西亚甲醇相关的船舶提名和Q88”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亲爱的陆女士:我公司提名下列船舶,请于明日(2014-12-12北京时间10:00)前予以确认。另Q88资料请见附件:1)船名:CHEMROUTESKY/OOS(Q88);2)装运甲醇数量:10,000.00吨(±5%);3)装运港:纳闽,马来西亚;4)卸货港:中国一个安港口一个安全不为(请在接受船舶时传布最终卸货港);5)受载期:2014-12-24至2014-12-26;6)装卸时间:200MTPH包括星期日和假日;7)滞期费:USD22,000.00每日按比例;8)暂定航程计划,可改变,始终不保证:纳闽20**-12-24至2014-12-26;中国南部:2014-12-29至2014-12-31;中国中部:2015-01-03至2015-01-05;9)本船前三次装运货物,可改变,始终不保证:1:甲醇,基础油;2:甲醇,基础油,二甘醇,丙酮,烷基苯,醋酸乙烯,丙烯酸丁酯;3:苯乙烯,丙酮,基础油,丙烯酸丁酯,二甲基甲酰胺,二甘醇,乙二醇。另请尽快告知贵方合同相关细节,包括英文的联系人姓名和地址、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以便出具合同文本”。2014年12月11日17:58,陆燕玲从joe×××@hotmail.com向ken×××@gemoil.net发送的一封主题为“10000MTSand5000MTS甲醇确认”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靳总,由于开证公司我们还在最后确认,先以一德名义确认这1万吨和5000吨甲醇的盘。数量:10,000吨,12月20-25日左右装船,马来西亚装港马来货。5000吨,2015年1月10日左右装船,马来西亚装港马来货。价格:USD325+5.5%=342.875美元CFRZHUHAI。贵公司必须保证能够提供原产地证,在货物进港前要给我方先提供产地证的副本报备。一万吨分两张提单,每一个提单要配一个产地证。付款方式:L/C90DAYSAFTERB/LDATE请把这两批甲醇的质量指标给我,谢谢。”该邮件落款为“陆燕玲JOELINGLUK”。2014年12月12日16:07,GEMOIL公司从gon×××@gemoil.net向joe×××@hotmail.com发送一封主题为“newcontractsunderSG-14020.21”的邮件,内容为:“陆总:您好!请查收附件中的合同两份,并请尽快回签开证”。该邮件附件一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本合同于2014年12月12日经由如下买卖双方同意订立:GEMOIL公司与一德公司。1.合同号:EGMMEJH14021;2.卖方:GEMOIL公司;3.买方:ZhuhaiYidePetrochemicalCo.,Ltd;4.产品:甲醇;5.质量标准:符合IMPCA标准;6.数量:5000吨(正负5%的溢短装由卖家选择);7.单价:①USD342.88/MT-MALAYSIAORIGINOR②USD325.00/MT-MIDDLEEASTORIGIN;8.总金额:①USD1,714,400.00(plus/minusfivepercent)OR②USD1,625,000.00(plus/minusfivepercent);9.价格条款:CFR珠海中国;10.装货港:MAINPORTOFMALAYSIAORMIDDLEEAST;11.卸货港:珠海,中国;12.装运时间:2015年01月15日之前;12.付款条件:提单日后90天付款不可撤销信用证;……21.仲裁: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将会提交并最终裁决于新加坡,由新加坡国际仲裁委员会(SIAC)按照其仲裁规则裁决,该裁决为最终裁决,对该合同签署的各方均具有约束力;22.管辖法律:本协议受新加坡法律的管辖,并依据新加坡法律解释和执行;等等。该合同的末页印有GEMOIL公司代表的签章印文,没有一德公司的印章印文或者公司代表的签名。该邮件附件二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本合同于2014年12月12日经由如下买卖双方同意订立:GEMOIL公司与一德公司。1.合同号:EGMMEJH14020;2.卖方:GEMOIL公司;3.买方:ZhuhaiYidePetrochemicalCo.,Ltd;4.产品:甲醇(原产国:马来西亚);5.质量标准:符合IMPCA标准;6.数量10,000吨(正负5%的溢短装由卖家选择);7.单价:①USD342.88/MT;8.总金额:USD3,428,800.00(plus/minusfivepercent);9.价格条款:CFR珠海中国;10.装货港:马来西亚;11.卸货港:珠海,中国;12.装运时间:2014年12月31日之前;12.付款条件:提单日后90天付款不可撤销信用证;……21.仲裁:与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争议将会提交并最终裁决于新加坡,由新加坡国际仲裁委员会(SIAC)按照其仲裁规则裁决,该裁决为最终裁决,对该合同签署的各方均具有约束力;22.管辖法律:本协议受新加坡法律的��辖,并依据新加坡法律解释和执行;等等。该合同的末页印有GEMOIL公司代表的签章印文,没有一德公司的印章印文或者公司代表的签名。2014年12月12日09:53,GEMOIL公司从gon×××@gemoil.net向joe×××@hotmail.com发送邮件,内容为:“陆总,请查收5000MT合同的Q88及船只信息”,并附上了相关船只的信息。2014年12月12日16:55,陆燕玲从joe×××@hotmail.com向gon×××@gemoil.net发送一封主题为“Re:2014.08.27Q88MTFengHai32”的邮件,内容为:“收到,这船可以靠”。2014年12月15日11:47,GEMOIL公司从gon×××@gemoil.net向joe×××@hotmail.com发送主题为“回复:Re:2014.08.27Q88MTFengHai32”的邮件,内容为:“陆总,请回签对应的5000T的合同。谢谢!”2014年12月16日16:38,GEMOIL公司从gon×××@gemoil.net向joe×××@hotmail.com发送主题为“回复:newcontractfor15000mtMETHANOL”的邮件,内容为:“陆总,根据公司风控要求,请您把新的1.5W吨甲醇的开证公司抬头资料(中英文名称,地址,电话及传真)邮件发给我司,谢谢!”2014年12月16日17:29,GEMOIL公司从gon×××@gemoil.net向joe×××@hotmail.com发送主题为“EGMMEJH14020R1项下15000MTMETHANOLCONTRACT”的邮件,内容为:“陆总,您好,关于贵我两司确认的15000吨METHANOL合同细节如下:……烦请贵司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开证公司信息(中英文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以便合同出具。谢谢!”2014年12月18日17:33,GEMOIL公司从gon×××@gemoil.net向joe×××@hotmail.com发送主题为“USDXF14020.021”的邮件,内容为:“陆总,您好!请查收附件中函件,谢谢!”该函件的内容如下:致一德公司:关于贵我双方就12月及1月装运的共计15000吨甲醇的定购事宜,贵司于2014年12月11日书面向我司发送了关于15000吨甲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确认。我司于2014年12月11日及12日分别向贵司指定邮箱发送了相关船只预售信息及合同样本。之后我司也与贵司就开证具体操作事宜进行了大量的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探讨。但时至今日我司仍未收到贵司开立的令我司可接受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于市场变化,贵司未开立信用证的行为将给我司带来巨大的损失,对我司是非常不公平的。从贵我两司的长远合作考虑,我司望贵司尽快按确认函开立有效信用证(无论是贵司直接开立还是委托其他公司代为开立),尽量避免将此事上升到法律层面解决,从而影响双方友好关系。我���期待贵司及时而有诚意的回复。2014年12月18日17:49,GEMOIL公司从gon×××@gemoil.net向joe×××@hotmail.com发送主题为“vesselnominationfor10ktMethanol”的邮件,内容为:“陆总,您好!请查收10ktMETHANOL的船只信息及Q88文件,并请尽快确认回复,并开立信用证。”GEMOIL公司称其为履约开具了信用证,并为此提交了2014年12月24日17:31发件人“NAZEFAbderrahmane”向收件人“GONGYAN”发出的主题为“DC115833/RAE-RE:newLCissuancerequestforSG14021N”的邮件及其附件中的信用证,信用证号为DC115833/RAE,开证日期为2014年12月24日,到期日为2015年1月16日,申请人为GEMOIL公司,装运港启运机场为阿曼塞拉莱,卸货港到达机场为中国主要港口,最后装船期为2014年12月31日,关于货物的描述为:商品:甲醇,包装:散装,数量:5000吨(+/-5%),价格条款:CFR中国主要港口。GEMOIL公司称其为履约向中石化化工销售(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香港)公司)采购甲醇,并为此提交了数量分别为4875吨和4876.01吨提单两张,原产地均为马来西亚,装运港均为纳闽,马来西亚,卸货港均为南沙,中国,出发日期均为2014年12月30日。GEMOIL公司称其与中石化(香港)公司就甲醇采购、运输、价格事宜进行磋商,最终中石化(香港)公司同意把价格降到USD300*1.055/吨,但不意味着不会就保护中化权益而采取任何法律形式,GEMOIL公司为此提交了其与中石化(香港)公司的往来邮件。2014年12月30日16:04,GEMOIL公司从gon×××@gemoil.net向joe×××@hotmail.com发送主题为“VESSELNOMINATION/MTUACCMANAMAOOS/GEMOIL/MEOH5KT+”的邮件,内容为:陆女士,烦请查收所附的船舶提名和该船舶的Q88,装载时间为2014-12-28至2015-01-05,由于贵方已确认最晚装运期为2014-01-10,请尽快确认此航程相关信息并开出信用证。GEMOIL公司称一德公司违约致其无奈转售甲醇,GEMOIL公司为此提交了甲醇转卖合同及转卖收款底单。GEMOIL公司提交的甲醇转卖合同的日期为:2015年1月8日;合同双方为:MethanexAsiaPacificLimited(买方)与GEMOIL公司(卖方);数量为: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5000吨甲醇,在合同期间卖方可选择加减5%;价格为:每吨247元美元。该合同的末页有卖方GEMOIL公司的印章印文、代表人的签名字样以及买方MethanexAsiaPacificLimited代表人的签名字样。GEMOIL公司称一德公司违约致其无奈终止与中石化(香港)公司的采购合同,并因此支付给中石化(香港)公司赔偿款250,000美元,GEMOIL公司为此提交了中石化(香港)公司的索款单及GEMOIL公司支付赔偿款的银行���录。GEMOIL公司称其与一德公司上一次交易的操作模式为:一德公司代表陆燕玲确认、第三方公司代一德公司开具信用证。GEMOIL公司为此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4年11月5日电子邮件、2014年11月5日买卖合同及2014年11月18日承兑保函,相关内容如下:2014年11月5日16:48,ken×××@gemoil.net收到来自joe×××@hotmail.com发送的一封主题为“30ktMethanolconfirmation”的邮件,主要内容为:“TO:珍宝石油靳总,关于这3万船的甲醇最终确认,以固定价332成交。请把合同发给我,因为新华联要走流程,走完才盖章。开证公司是: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11月5日买卖合同的合同号为:EBVMEJH14060-R,合同双方为:GemoilCO.,LTD(卖方)与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买方),该合同末页盖有合同双方的印章印文。2014年11月18日,一德公司向GemoilCO.,LTD出具的《承兑保函》的内容为:关于合同号EBCME14060-R,贵司销售给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数量31,463.251MT,总金额USD10,445,799.33。由于此单货物为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代我司开证,且该批货物,银行承兑晚于到港时间,将操作。故我司保证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会无条件承兑此合同项下信用证(信用证号41000LC1400143)。若此单业务信用证项下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承兑或付款失败,我司保证承担此合同项下付款责任。该《承兑保函》上盖有一德公司的印章印文及陆燕玲的签名字样。一德公司称其与GemoilCO.,LTD就甲醇买卖事宜的合作方式及流程为:双方签订书面的销售合同书、在销售合同书上签名盖章,并有相应的发票、装箱单、提货单、装船通知、信用证等。一德公司为此提交了其与GemoilCO.,LTD于2014年8月签订的销售合同书、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货单等证据。相关内容如下:《销售合同书》的订立日期是2014年8月7日,合同双方为GemoilCO.,LTD(卖方)与一德公司(买方),该合同的末页分别盖有买卖双方的印章印文及各自代表人的签名字样。GEMOIL公司提交了两份与微信号“yoyoluk888”的微信聊天记录,称分别是其公司董事潘峰及副总经理靳海川与陆燕玲的聊天记录。其中,GEMOIL公司董事潘峰与陆燕玲在2014年12月5日至2014年12月16日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的主要内容如下:2014年12月8日16:20,潘峰发信息称:“OK,先确认15000左右(这批可能是14,000),另10,000吨争取明天最终给你消息(要从我们计划的别的港口调需要点时间协调),其他条件和之前业务一样,谢谢支持”。2014年12月9日16:22,潘峰发信息称:“因伊朗货港口协调还需时间,我们和马油也有长约,你看今天我们先做10,000到15,000吨马油的合同可否?10,000吨是12月下旬装,5000吨是1月上旬装但马来西亚船期短,另马油是零关税按惯例5.5价格加上去,可以的话合同做过来,另10,000吨伊朗货协调好再做,可否?谢谢合作”。之后双方语音聊天,无法确认聊天内容。2014年12月9日18:14,对方发信息称:“那就10000,5000都一起要”,“我出去一会,你把实盘写给我”。2014年12月9日18:23,潘峰发信息称:“马油甲醇15000吨,其中10000吨12月20-31号间装,5000吨1月15号前装,价格CFR330美元每吨加上5.5%关税价,信用证提单日九十天”,“另你们那有个姓胡的?在外面到处打电话说你去美国了以后业务他管,供你参考吧”。2014年12月9日20:01,对方发信息称:“不要紧。他是在我们广州公司上班,在老板弟弟手下,因为他自己求来一德做,想有点成绩吧,但无论谁询来的盘都归集于我和大老板的同意,包括货物放在漳浦一德还是珠海一德”,“另外,我是在瑞典不是美国,看来沟通太少了。明年我们会大量入货,如果我老板也有兴趣签长约,我可安排约见我的大老板。现阶段暂时一船船入”。2014年12月10日13:17,潘峰发信息称:“早上好,是否可以让单证把合同做过去了?”2014年12月10日13:25,潘峰发信息称:“这批到珠海还是漳浦?”2014年12月10日15:16,对方发信息称:“情况有点变,现在价格有点乱,你这个价格能再减吗”。2014年12月10日15:27,潘峰发信息称:“最好不要变了,我们已经合作过好几次,后面还要长期做,这边也和公司汇报了,能否帮忙努力下?”2014年12月10日15:45,对方发信息称:“但现在市场是320-323,价差很大,货我们是想要的,只价格问题不容忽视,在没有最终确认前还可以商议的吧,其实我们一直是有诚意谈的”。2014年12月11日13:32,潘峰发信息称:“你好,今天是否还可做下努力?若放弃我们就不再等,让业务员对外另报价了,谢谢”。2014年12月11日15:32,潘峰发信息称:“希望这单最后还是能成交,双方考虑到前面具体情况和后面的机会,找到一个平衡点,这样以后还可以合作”。对方回复称:“我还在跟老板沟通,他属意是能否再减5美元,你看怎么好?”2014年12月11日15:45,潘峰发信息称:“OK,这次我们显示诚意配合贵司,还希望以后双方沟通上能建立完全信赖的模式,是10000吨还是加上1月的5000吨由贵司决定,马上签约开证,是湖南那边还是一德自己操作?”对方回复称:“15000都要”,“另一家兄弟公司开证”。2014年12月11日15:48,潘峰发信息称:“OK,你把合同细节发靳海川后续跟踪操作”。对方称:“好的”。2014年12月11日16:03,对方发信息称:“我们看能否直接开证,到时与靳总联系。先把船名给我,还有原产地证的正本的copy,能否在船前一两天给到我”。潘峰回复称:“操作上靳总安排,我让他先和你沟通”。对方回复称:“好的”。2014年12月15日17:19,对方发信息告知其邮箱号为:“joe×××@hotmail.com”。2014年12月15日17:52,潘峰发信息称:“听说甲醇操作还在细节沟通中,烦请费心协调开证公司尽快按行业惯例配合,来日方长,我们之间所有业务都按约定操作,请放心”。GEMOIL公司提交的其副总经理靳海川与陆燕玲在2014年12月12日至2014年12月16日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的主要内容为:2014年12月12日,靳海川发信息称:“另外,一月份的货如果我们调整一单12月底装的中东货可以吗?”“也就是万一马油船期15号前不行的话,我们给你换5000吨中东货”。2014年12月12日14:01,对方回复称:“中东的什���时候到货”。靳海川回复称:“1月中下旬”。2014年12月12日14:20,靳海川发信息称:“这个操作还简单点儿,没有税的问题”。对方回复称:“开证麻烦一点”,“问题不很大”。2014年12月12日14:25,靳海川发信息称:“好的,反正我们手上的货都在调度的,那我5000的合同给你做马来货中东的了”。对方回复称:“记得价格是不一样”。靳海川回复称:“那当然”。2014年12月14日19:45,对方发信息称:“我的开证单位开证要加一条:以货到罐后的商检报告为结算依据”。2014年12月14日21:28,靳海川回复称:“没有这个惯例的呀,所有的供应商也都是跟我们用装港船检数结算的”。2014年12月15日10:51,靳海川发信息称:“陆总,有一个突发事件,马油突然宣布故障,停车两个礼拜或者以上,所以马油货不一定可以交货,但这也算个利好吧,我这里可以给您调一单差不多时���到港的中东货”。2014年12月15日14:13,对方发信息称:“结算那个条款怎么样?对方要求货到珠海以CIQ或者CCIC数量的报告为结算依据”,“如果你们变换了货”,“那船也会(换)了对不?”2014年12月15日14:22,靳海川回复称:“结算肯定是要按装港船检数的,不能改变规矩”,“换中东货船肯定要改的”。对方回复称:“这个就麻烦,对方是国企一定要求要到港”。靳海川回复称:“这个我真没办法,要不这个就你自己开吧!”对方回复称:“我们自己暂时开不了”。2014年12月15日14:42,靳海川发信息称:“你开证公司是哪家?”对方回复称:“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靳海川回复称:“其实你背书接受就好了”。对方回复称:“在协调”。2014年12月15日16:13,靳海川发信息称:“有进展吗?”对方回复称:“在协调中”,“新的船期是什么时候”。2014��12月15日16:22,靳海川回复称:“12月底前装,预计18天左右到华南主港”。对方回复称:“1月中旬到?”“5000吨呢?”“一共一船还是一起装船?”靳海川回复称:“嗯,差不多吧”,“也是这个时候”,“两条船”。2014年12月15日17:44,靳海川发信息称:“怎么样了?”对方回复称:“没消息”。2014年12月16日15:24,对方发信息称:“大唐海外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Datangoverseas(beijing)InternationalTradeCo.,Ltd”,“把合同写这个抬头”。2014年12月16日15:33,靳海川回复称:“好的,信用证大概啥时候能开?因为24号开始新加坡是圣诞假期”。对方回复称:“对不起,这些都很慢的,我只能天天催”。陆燕玲为一德公司的副总经理。《珠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显示,陆燕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期间为2003年1月至2015年10月,缴纳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的期间为2003年1月至2014年10月,其中2003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是由一德公司代为缴纳,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是由陆燕玲本人缴纳。一审法院根据一德公司的申请向珠海市公安局调取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显示: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期间,陆燕玲于2014年11月27日从北京首都机场出境前往瑞典,之后未有其出入境的记录。一审庭审中,GEMOIL公司称,2014年12月11日16:22,GEMOIL公司向陆燕玲发送邮件,该邮件之前双方有过电话沟通,邮件中对货物的数量、品名、装港、卸港、装载期及其他货物描述进行了说明;同日17:58,陆燕玲以一德公司名义回复,先以一德公司名义确认甲醇数量、价格、单证要求、付款方式,双方对买卖双方、货物品名、数量、质量、单证要求、交付地已经有了解认知,相关买卖合同已经达成。对于GEMOIL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12日16:07、2014年12月15日11:46、2014年12月16日17:28向陆燕玲的邮箱发出的要求一德公司回签开证的邮件,GEMOIL公司称陆燕玲均没有邮件回复。GEMOIL公司称1万吨甲醇装船船名有变更,2014年12月18日的邮件里已经告知一德公司,但也未收到一德公司任何不同意的函件。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GEMOIL公司系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属涉外买卖合同纠纷,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的法律规定选择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一致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及第四���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争议的准据法。二、关于GEMOIL公司与一德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问题(一)关于合同主体的确认。GEMOIL公司主张其与一德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主要理由是陆燕玲通过电子邮件、微信聊天工具等与GEMOIL公司达成案涉甲醇的买卖确认行为构成对一德公司的表见代理。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GEMOIL公司必须举证证明其有足够的理由相信陆燕玲有代理权。本案中,GEMOIL公司认为其相信陆燕玲有权代理一德公司的主要理由是双方于2014年11月5日达成交易的操作模式——陆燕玲代表一德公司确认、第三方公司代一德公司开具信用证。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该笔交易的合同双方是GEMOILCO.,LTD与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而并非本案的GEMOIL公司与一德公司,且该笔交易的达成也并非依据陆燕玲电子邮件的确认,而是以双方最终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准。另从一德公司提交的2014年8月其与GEMOILCO.,LTD的合作方式及流程的相关证据来看,双方就甲醇买卖事宜也签订了书面的销售合同书。故不能根据上述2014年11月5日的交易推断出一德公司有授权陆燕玲以电子邮件方式与GEMOIL公司达成买卖合同的交易习惯。此外,GEMOIL公司提交了其公司董事潘峰与陆燕玲的微信聊天记录,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微信号“yoyoluk888”为陆燕玲本人注册使用的微信号。即便该微信号是陆燕玲本人注册使用,从微信内容来看,陆燕玲已告知潘峰无论是谁询来的盘���归集于陆燕玲和“大老板”的同意,且货物的价格陆燕玲还需与其“老板”沟通,陆燕玲一人并不能决定一德公司是否最终确认案涉甲醇交易及是否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综上,GEMOIL公司关于其有理由相信陆燕玲有权代理一德公司确认买卖合同成立的主张依据不足。一德公司关于陆燕玲无权代理其确认买卖合同的抗辩理由成立。(二)关于陆燕玲是否对案涉甲醇买卖合同内容作出承诺。退一步讲,即便陆燕玲有权代表一德公司与GEMOIL公司磋商并确定案涉甲醇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的规定,GEMOIL公司应当举证证明陆燕玲已经对GEMOIL公司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GEMOIL公司以陆燕玲于2014年12月11日17:582014年12月11日17:58向ken×××@gemoil.net发出的邮件主张其与一德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但从该邮件的内容来看,陆燕玲首先告知GEMOIL公司,由于开证公司还在最后确认,先以一德公司名义确认1.5万吨甲醇的盘,并提出GEMOIL公司必须保证能够提供原产地证及在货物进港前要先提供产地证的副本报备等要求,最后还要求GEMOIL公司把这两批甲醇的质量指标给陆燕玲。由此,该份邮件内容应视为陆燕玲以一德公司名义向GEMOIL公司发出的要约。GEMOIL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12日16:07、2014年12月15日11:46向joe×××@hotmail.com发出邮件并附上案涉GEMOIL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12日16:07、2014年12月15日11:46向joe×××@hotmail.com发出邮件并附上案涉甲醇合同,要求一德公司回签开证,但陆燕玲未有邮件回复,亦未回签合同。之后,由于船期及甲醇原产地的变更等原因,GEMOIL公司又于2014年12月16日17:28向joe×××@hotmail.co��发出邮件,要求一德公司确认合同细节并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开证公司信息以便出具合同,陆燕玲也未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船期及甲醇原产地的变更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GEMOIL公司发出的该份邮件应视为新要约,但无论是陆燕玲还是一德公司均未对该新要约作出承诺。且GEMOIL公司曾先后三次发出邮件要求一德公司确认合同细节并回签合同的行为亦表明GEMOIL公司也认为案涉交易应当签订买卖合同。综合上述分析,一审法院认为,陆燕玲以一德公司名义向GEMOIL公司发出订购甲醇的要约之后,GEMOIL公司的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但陆燕玲或一德公司均未对该新要约作出承诺,故GEMOIL公司、一德公司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未成立。GEMOIL公司关于其与一德公司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GEMOIL公司要求一德公司向其支付因一德公司未依约开立信用证造成的货物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GEMOIL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32.14元,由GEMOIL公司负担。二审中,GEMOIL公司与一德公司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涉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一致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情况下,适用中国法律审理本案,准据法选择正确,本院予以确认。GEMOIL公司主张其与一德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已实际履行。本案查明事实显示,陆燕玲曾于2014年12月11日17:58向ken×××@gemoil.net58向ken×××@gemoil.net发送邮件,表示开证公司还在最后确认中,GEMOIL公司必须保证能提供原产地证,并应将质量指标提供给陆燕玲。从邮件内容来看,开证公司、甲醇质量指标、原产地证等情况尚未确定,当事人未形成一致意思表示,故本院对GEMOIL公司关于上述邮件为双方买卖合同成立依据的主张不予支持。2014年12月12日、2014年12月15日,GEMOIL公司又两次向joe×××@hotmail.comGEMOIL公司又两次向joe×××@hotmail.com发出邮件并附涉案甲醇合同,要求回签合同,但陆燕玲均未回复,亦未回签合同。2014年12月16日,GEMOIL公司在变更原来约定的船期、甲醇原产地等内容后,向joe×××@hotmail.com向joe×××@hotmail.com发送邮件,要求确认合同细节及开证公司信息,陆燕玲未予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根据该条规定,GEMOIL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对原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后的新要约,在陆燕玲未予回复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为陆燕玲未对GEMOIL公司发出的新要约作出承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一审法院还结合陆燕玲从一德公司离职的时间、一德公司与其他公司的买卖交易方式、GEMOIL公司发出的邮件表示需要出具合同等情况,认为GEMOIL公司与一德公司之间不存在涉案甲醇的买卖合同关系,上述事实认定清楚,本院予以确认。GEMOIL公司关于其与一德公司存在甲醇买卖合同关系的主张,与本案事实不符,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鉴于GEMOIL公司与一德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院对GEMOIL公司关于其已实际履行买卖合同且一德公司应当支付货款的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GEMOIL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32.14元,由GEMOIL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向磊审 判 员 王 芳审 判 员 张怡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焦小丁书 记 员 黄海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