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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振威、刘云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威,刘云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17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振威,男,1991年8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大草地农庄厨师,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辩护人杜新华,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云,男,1987年2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汉族,初中文化,东莞市长安镇河西涌海尚农庄厨师,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3���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振威、刘云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其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振威及其辩护人杜新华、被告人刘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云和陈振威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香路官当村富昌市场门前一烧烤档食宵夜期间,被告人陈振威以黎某1取笑其和女朋友为由,持随身携带的一支警用伸缩棍殴打了黎某1的头部两下,被告人刘云亦随手拿起烧烤档的一把菜刀对受害人黎某1进行追砍。受害人黎某1头部、背部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黎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振威、刘云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振威、刘云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振威、刘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陈振威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案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本案系被告人刘云的伤害行为致被害人轻伤,二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振威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振威认罪态度好,属于初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振威、刘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振威、刘云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黎某1的陈述,证人程某、黎某2、黎某3、黎某4、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振威、刘云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振威、刘云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振威、刘云认罪态度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振威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定性应为故意伤害罪,经查,被告人陈振威、刘云的行为属于因日常生活中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振威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经查,本案系被告人陈振威与被告人刘云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对象积极实施暴力,行为上相互配合,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的伤害行为,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故意犯罪,都应对共同犯罪行为的后果负责任,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振威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振威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振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二、被告人刘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卢 军审判员 罗植棠审判员 张国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