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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5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青岛聚众力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与广州智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聚众力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广州智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795号原告:青岛聚众力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大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64704388N。法定代表人:金丽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大为、于正群,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智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联和东街1号219房。法定代表人:谢锋,经理。原告青岛聚众力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智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现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聚众力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智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55元,减半收取计22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承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