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实轩五金有限公司与蓝姆汽车焊���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实轩五金有限公司,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884号(2017)沪0117执188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实轩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汪涛,负责人。被执行人: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林永达。原告上海实轩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实轩五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221,069元、诉讼费4,616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已经倒闭,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本院他案已对其法定代表人林永达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松江区九亭镇寅西路XXX号房产已被本院拍卖,拍卖所得款进行分配后,本案分得23,786元,其中3,216元转执行费入库,剩余20,570元(含诉讼费4,616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至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CZXXXX、沪A3XX**、沪A6XX**、沪KEXX**、沪A7XX**汽车(以2015松执字第7075号,期限至2017年12月29日止,如需续封,提前15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因系轮候查封且查找不到车辆下落,故无法处置;经本院查询全国银行查询系统、全国车辆查询系统、证券系统、房地产等,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实轩五金公司与被执行人蓝姆汽车焊接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郭婵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沐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