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友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友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7民初1321号原告: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法定代表人:柯幼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纯环,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梅,女,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安徽友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邹有和。原告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友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吴纯环、朱雪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款52834.4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1日签订人力资源服务互为代理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从事芜湖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原告从事安徽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双方相互提供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被告每月确定当月(或次月)增减人员名单及缴费明细,以电子邮件或传真通知原告;委托费用为成本+服务费(服务费为22元/月/人、服务项目为社保及公积金代理)等。合同生效后,原告自2016年6月至8月为被告委托的人员代缴社保及公积金118097.56元。而被告陆续支付原告65263.16元,尚欠原告52834.40元未付。被告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法律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因合同为被告代垫相关费用后,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友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52834.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被告安徽友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