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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异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案外人姜富斌对时普通与刘同军、滕润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异98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对案外人姜富斌与申请执行人时普通及被执行人刘同军、滕润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7)黑0302执异98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302执异98号执行裁定书第1页正数第7行中“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X街”补正为“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X街”。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大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