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异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案外人姜富斌对时普通与刘同军、滕润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异98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对案外人姜富斌与申请执行人时普通及被执行人刘同军、滕润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7)黑0302执异98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302执异98号执行裁定书第1页正数第7行中“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X街”补正为“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X街”。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大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