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闫朝阳与李花君、张红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朝阳,李花君,张红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598号原告闫朝阳,男,36岁,1981年4月8日,地址:禹州市。被告李花君,女,地址:禹州市。被告张红旭,男,42岁,1974年12月9日,地址:禹州市。本院在审理闫朝阳李花君、张红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朝阳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朝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连彩红审 判 员 齐鹏鹤人民陪审员 李东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浩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