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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闫朝阳与李花君、张红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朝阳,李花君,张红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598号原告闫朝阳,男,36岁,1981年4月8日,地址:禹州市。被告李花君,女,地址:禹州市。被告张红旭,男,42岁,1974年12月9日,地址:禹州市。本院在审理闫朝阳李花君、张红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朝阳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朝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连彩红审 判 员  齐鹏鹤人民陪审员  李东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浩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