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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少峰与赵朝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峰,赵朝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民初1373号原告:张少峰,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辛集市。被告:赵朝鹏,男,199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晋州市马于镇赵家庄村,现住辛集市。原告张少峰与被告赵朝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少峰、被告赵朝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少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8000元转让费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4日原、被告经协商将原告经营的店转让给被告,转让费共计31000元,当日被告给付了23000元,剩余8000元被告打下欠条一张,并约定被告于2017年5月1日之前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赵朝鹏辩称,我和他人合伙承租房子的,我没有管,后来也没有参与,几乎没有去过。2017年3月14日我给原告打欠条时,被告说在房东那里有2500元押金,这押金也算在剩余的8000元转让费里,当时没有和房东核实,就按2500元打的欠条,后来我和房东核实仅有500元押金,另外原告不租这房子后要给房东13%违约金,这违约金不能算在我头上,原告已拆走房子原有的装修。还没到还款日时原告带人到我店里堵门口不让做生意。签订协议后原告与房东租期快到了,别人家转让时租期还长、还带有东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4日原、被告就原告以前租用的商用房转让给被告,并口头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转让费为31000元,被告当日仅给付原告23000元,剩余8000元转让费由被告打下欠条一张,并约定于2017年5月1日前还清。后被告在该商用房进行经营。本院认为,原、被告就转让原告租用他人房屋达成了一致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被告已经在该房屋进行经营,所以原、被告间口头转让协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双方约定转让费为31000元,原、被告均认可协商时包含在房东处2500元押金,由于当时没有核实,后经核实押金为500元,原告对此认可,所以转让费应当为31000元扣除押金中的2000元即29000元,被告已经给付原告23000元剩余6000元未付。现原告依被告于2017年3月14日书写的欠条为据诉至法院,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即被告赵朝鹏应当给付原告6000元转让费。由于双方没有约定逾期��款的利息,所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逾期还款的利息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朝鹏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少峰6000元转让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岩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